上海医疗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医疗律师杨杰律师
杨杰 律师
手机:1582161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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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杰律师,医学学士,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三甲医院工作多年,并担任过上海某区医调委调解员。
    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参与谈判、诉讼数百起。曾代理过"李某某诉华山医院胆囊切除损伤胰腺案"、"潘某某诉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致死案"、"冯某某诉中山医院胃大部切除致死案"、"龚某某诉上海曲阳医院喉返神经损伤案"、"陈某某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医院、解放军八五医院胃大部切除致残案"、"俞某某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医院误诊致残案"等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在实践操作中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很好地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更多
来访须知
一、来访提前预约
    由于律师日常工作比较繁忙,很多时间都在外出办事,比如调查取证、立案、开庭等。所以来访之前请您提前与律师预约好时间,以免白跑。
二、带有相关资料
    请您带好与案件相关的资料,比如:医院相关诊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三、理清咨询思路
    请您理清好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如案情复杂,可以整理成书面的陈述,方便律师详细解答,提高效率。
四、律师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12楼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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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法关于医疗损害鉴定通知 上海医疗律师 杨杰律师 手机:1582161445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亲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级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 201071日起正式施行,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如何进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法院面临的难点问题。20106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慎重处理。现将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仍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

    二、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机构对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作出明确认定。

    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未明确作出上述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作出补充鉴定或出具相应的意见。

    三、因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需要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用(产)品质量的鉴定。

    四、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等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委托鉴定。当事人对病历等鉴定材料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认定。病历等材料真实性难以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事情相关鉴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情况,及时向我院反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OO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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