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陈某于2017年8月13日因“甲状腺结节两年余”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XX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8月14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全部切除术;喉返神经探查术”,因手术导致患者甲状旁腺损伤,患者出现手足抽搐。出院后一直乏力,面部、口唇及手足麻木感,还有心绞痛的症状,因长期大剂量补钙,出现肾结石。检验报告显示患者长期甲状旁腺激素、血钙值极低。现患者需要长期看病服药,焦虑、经常失眠。
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专家认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行第二次甲状腺手术前,医方在行手术前应充分评估、预见手术风险及术中、术后并发症的可能性,术中操作履行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肉眼辨认甲状旁腺困难时,可通过显影技术、荧光标记等措施确定确切位置,避免误期或者损伤甲状旁腺……由此可见,医方存在自身注意义务履行欠充分、术前风险预见欠全面、手术操作欠严谨的过错”,最终给出了“同等责任、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给出相应的判决。
律师观点:
该案件系上海首批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医疗损害案件。以前在上海的涉及医疗纠纷案件都是由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往往对该类案件由医学会主导来进行鉴定心存芥蒂,现在经过各方的努力,上海法院已经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虽然,在具体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选择是否由司法鉴定机构还是医学会进行鉴定,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但不得不说较之以前已经是一种进步!
本案中涉及甲状旁腺损伤的残疾程度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更是存在不同的标准。具体来说,司法机构采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根据甲状旁腺功能损伤程度不同规定了五级、七级、九级伤残不同等级。而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仅仅有二级丁等(相当于五级)及三级丁等(相当于九级)的等级。显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较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
因此,本律师认为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问题,不仅从医疗过错程度上来讲,还是损害的残疾程度上来讲,司法鉴定机构更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