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聂某之母)因“腹痛伴呕吐、腹泻1天”2019年4月19日入住盐城某人民医院,诊断“急性胃肠炎”,次日,心电图显示急性非ST抬高型心梗,经过抗凝、改善循环等治疗。4月28日准予出院,患者杨某办理完出院手续在医院停车场自家车中突然出现神志不清,面试青紫,小便失禁。再回到病区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件经盐城市医学会、徐州市医学会及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不明,考虑心源性猝死,医方对心脏疾病严重性认识欠充分,未能给予心电监护,未下病危、病重,出院未复查心电图。不能认定患方拒绝行冠脉造影。最后的鉴定意见为“患者高龄基础条件差,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患者死亡与医疗过错无因果关系”。
律师观点:这个案件还在进行中,出了三个鉴定意见对于原告聂某非常不利,于是聂某来上海找到本所律师,律师认为,医学会鉴定专家亦出具了“不能认定患方拒绝行冠脉造影检查”的意见。如果,院方与患者家属沟通时,将各种药物治疗或者冠脉造影的相关利弊风险充分告知患者家属。家属也可能会考虑进行造影以明确病因并做出更及时的治疗。显然,院方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及选择权,同时,使患者丧失了更加有效治疗的机会。
现在对于知情同意权的问题,很多专家根本没有注意到这项权利的重要性,一般都是在院方的直接的医疗行为导致死亡才得出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比如用错药物,手术伤害等),但是他们往往忽视了,院方的许多过错并不是专家所认为的直接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而是这些过错会最终导致患者延长生命机会的丧失。如果,院方将造影的风险及必要性充分告知家属,家属选择这种治疗方案,有可能会有效延长患者的生命。如果,出院前做心电图做个准确的评估,也许患者就不应该这么早出院。不能因为患者年龄大基础差就应该死亡。每个人都会死,但与是不是出院的那个时候应该死亡是两个问题。显然,我认为专家的意见存在问题,医院的各种不足也许不会导致对于患者的直接死亡,但是对患者生命的延长造成了影响。这个案件还没有后续结果,本所律师仅是基于这个案件提供一个思路,涉及机会丧失理论的运用,毕竟这个案件经过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难以预料。如果在鉴定前就委托本律师,也许会有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