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医疗律师杨杰律师
杨杰 律师
手机:1582161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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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杰律师,医学学士,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三甲医院工作多年,并担任过上海某区医调委调解员。
    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参与谈判、诉讼数百起。曾代理过"李某某诉华山医院胆囊切除损伤胰腺案"、"潘某某诉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致死案"、"冯某某诉中山医院胃大部切除致死案"、"龚某某诉上海曲阳医院喉返神经损伤案"、"陈某某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医院、解放军八五医院胃大部切除致残案"、"俞某某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医院误诊致残案"等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在实践操作中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很好地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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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律师日常工作比较繁忙,很多时间都在外出办事,比如调查取证、立案、开庭等。所以来访之前请您提前与律师预约好时间,以免白跑。
二、带有相关资料
    请您带好与案件相关的资料,比如:医院相关诊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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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王某诉青浦某医院胎儿分娩死亡案 上海医疗律师 杨杰律师 手机:15821614458

原告孙胎儿的父亲,王某胎儿的母亲。2014年6月21日21:10,原告王某“停经9+月,阵腹痛4小时”入住上海青浦某医院院准备分娩,入院诊断“G1P0孕40+3W”。原告王某入院时要求剖宫产,院方未予理睬。直到当天23:10发现胎儿心率减慢,才通知原告进行手术。但手术之前,即23:37发现胎心测不到,遂取消剖宫产。2014年6月21日4:10分娩出死胎,诊断“死产,巨大儿”。原告及家人无法接受足月孩子胎死腹中,遂将医院诉至上海市青浦法院。

该案件最大的难点是胎儿的死亡按照什么标准来赔偿?在我国适用的“呼吸心跳说”,有的国家是“胎心说”。就是胎儿在出生后有了呼吸心跳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个体,哪怕是出生一分钟也可以作为一个自然人享受各种权利及义务。只要孩子没有分娩出生都不属于法律上的个体。因此,很多女孩怀孕后并不知道自己怀孕,而是由于其他不适症状来医院就诊,而医院也没有考虑是否怀孕给予药物治疗,该药物因为可能会造成孩子畸形,在患者事后知道是怀孕后不得不中止妊娠,造成了很多的纠纷,甚至是冲突。实践操作中,由于这种情形不属于个体,无法安装人身损害的标准提出赔偿,往往是赔偿孕妇的医药、营养、误工、精神损害等费用,这些费用不高,根本无法弥补患者的痛苦,尤其是有些大龄产妇怀孕不容易,还有些孕妇因为这次流产导致后面的习惯性流产,以后要孩子会非常困难。这都加剧了医患双方的矛盾。尤其是本案件的胎儿即将分娩,还是一个“巨大儿”。如果当时及时剖腹产就不会出现这种悲剧,孕妇及家人无论如何无法接受这种标准进行赔偿。本律师也尝试按照院方侵犯了孕妇的生育权来主张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法院因为生育权没有列入人格权(该案件发生是民法典还没有公布,即便是民法典公布了也没有明确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仅在法学界讨论过),这种想法很难支持。最终通过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误工等费用给予补偿。本所律师认为,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更多的大龄产妇的出现,这种情况还会出现,涉及这方面的维权依然需要法律及司法实践的突破。不应该简单的按照孕妇的生命健康权来考虑问题,应该明确把生育权列入人格权内保护,并通过更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方式给予合理的解决,这才可以彰显保护人性与公正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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