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上海市第X人民医院过敏药物致死案
患者周某因“胸闷气喘半月”在上海市第X人民医院急诊看病,诊断“哮喘发作期”给予先锋必、喘定、兰苏等治疗。静滴先锋必过程中患者出现大汗、紫绀,突然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患者以前的门诊病历显示过敏药物“先锋必”,新的病历过敏药物无显示。
周某的子女与院方就患者死亡产生纠纷,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区医学会鉴定,鉴定意见为院方无过错。患者家属不服该鉴定,要求继续市医学进行鉴定。上海市医学会重新进行了鉴定。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鉴定专家认为:医院用药欠规范、病情变化处置有欠缺,给出了“一级甲等人身损害;医方对等责任”的意见。
律师观点: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关键就是鉴定,对于案件事实部分每个细节都很重要,尤其是对于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涉及最后死亡的原因会出现不同的认识,导致对于涉及损害的因果关系推理就存在不同的认定。该患者以前的病历虽然显示过敏药物“先锋必”,但当时静滴先锋必仅是有出汗不适,补液结束后也没有不适。同时,在多次因肺部感染治疗中用过头孢类药物,均没有出现过敏的症状。对于患者的死亡到底是药物过敏还是哮喘并发症很难确定,这也是区级医学会给出了无过错的原因。但是,在市医学的鉴定中,患者家属拿出了患者出事时的录像,显示患者在注射“先锋必”时已经出现不适症状,而医生没有重视,导致患者很快出现意识丧失并死亡。市医学会专家认为患者基础疾病多,自身病情变化凶险,医方诊治欠缺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
虽然该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涉及这个案件的争议会一直存在。医疗纠纷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案件的真相很难完全展现,要不是这个案件有录像可以证明(通常医院很多地方是没有录像的),我想也很难得出对患方有利的鉴定意见。但是,患者的死亡到底是什么也无法最终确认。从区级和市级不同的专家意见就可以看出来,对于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行为是否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从业这么多年也是很少见到这么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有的是两级鉴定专家对同是过错的情况下责任度认定可能不同,但是像该案中对于是否存在过错的不同意见也是首次遇到)。总而言之,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再相似的案件可能因为细节的不同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也是需要专业律师参与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