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乔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因“胸闷、胸痛3月余”在上海第X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主动脉瓣关闭不全2、心律失常3、二尖瓣关闭不全4、扩张型心肌病5、心功能III级6、高血压病”。1月18日行“体外循环下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1月20日凌晨患者突然在床上做起,将呼吸机自行拔出,患者后出现呼吸停止,缺氧缺血性脑病,导致严重脑水肿,对光反射消失。1月25日医生告知家属,患者预后极差。在综合评估之后,患者家属要求出院。1月26日凌晨4点患者在救护车送回老家路途中死亡。
患者的儿子乔某找到本所律师,经律师分析认为,院方在ICU对患者绑约束带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防止该类事件发生,院方在没有有效监护的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起诉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院方没有过错,对乔某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责任”。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 鉴定中,院方强调患者突然做起拔出呼吸机是自己的下意识行为,是无法预见的。但患方认为,即便是患者自己做起,但如果束缚带有效在位的话,患者是不可能凭一己之力就可以拔出的,但鉴定专家还是简单的采信了院方的意见,认为属于一起意外事件。患方对鉴定意见存疑,希望依据法律要求专家出庭质证,以回答患方的质疑,但是法院没有启动这个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意见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法院不应该依据这么有争议的鉴定意见“以鉴代审”,从而做出简单的裁判。作为专业的医疗律师,参与过很多的医疗案件的处理,对医疗案件的结果也有很多经验性的判断,但对该案件的结果确实是大跌眼镜。
二、 涉及鉴定的问题,上海的法院一直在使用医学会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经常出现鉴定的专家不愿出庭质证,鉴定出现了问题无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像其他地区的医疗过错鉴定可以选择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申请专家出庭质证,对于确实有问题(涉及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的鉴定意见,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进行合理的裁判。不得不说,上海法院涉及医疗案件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现在的变化。作为专业的律师一直期盼这一天早点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