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刘某于2018年12月21日因在江西发生车祸在当地医院治疗,2018年12月27日转上海长征医院治疗,2019年1月25日在全麻下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9年2月15日转入上海某康复医院进行康复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病情稳定。2019年3月10日上午患者开始出现呕吐,被告仅给予吸痰、吸氧、退烧等简单处理,当日夜间7点左右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死亡诊断“1、肺栓塞?2、全身多发伤”。后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进行尸检,报告为“尸检发现其主要为脑水肿及小脑扁桃体疝,结合临床,考虑由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肺动脉主干及其分支未见血栓栓塞”。
患者刘某死亡后,其爱人杨某立即找到本所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在了解完基本案情后,建议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以排除院方认为的肺栓塞导致的死亡(因肺栓塞系多处骨折术后的并发症,从而有可能被鉴定专家认为院方没有过错)。待尸检报告出来后,杨某委托律师进行起诉。经闵行法院委托虹口区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级甲等轻微责任”。
律师观点:
一、 该案件非常复杂,患者的死亡系交通事故侵权、医疗过错损害侵权“多因一果”所导致,且该案件涉及上海及江西两地赔偿标准、还有两地对农村城镇标准如何适用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因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如何处理该种复杂情形,还需要律师在法庭上去表明观点,不再赘述。
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对于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不是每个案件都要进行尸检,要看双方对死因是否有争议。就该案件涉及的医疗损害纠纷,律师建议及时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这样可以避免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各方阐释的观点均无的放矢。
三、患者家属一开始找律师咨询,就是简单的认为患者病情经过治疗已经稳定且已经准备再观察几天就可以出院,而患者的突然死亡,一定是院方存在过错。但是问及其院方存在的过错点,经过律师分析,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如果按照其本人观点,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本所律师系医生出身,在医院也见过很多病情突然恶化的病人,不能因为这种情况就推定院方存在问题,还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关于医疗过错鉴定的问题,因本案涉及的医疗问题本身也比较复杂,病历非常多(有多家医院治疗的经过),患者做了多个手术。限于篇幅,不再此进行阐述,欢迎同仁及有兴趣的朋友来电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