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份,患者吴某某因“四肢伴手、足反复疼痛1年余,加重3月”住华东某医院疼痛科病区,诊断“肌肌膜炎,神经痛”。后进行“椎间盘微创消融术+外周神经减压术+神经根管封闭术”。术后患者出现腰痛、下腹痛和盆腔疼痛。出院后吴某某接连前往长海医院、上海六院、上海九院、仁济医院、岳阳和龙华中医、红房子妇科、长征医院、瑞金和华山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中日友好医院、301医院等医院,欲治疗术后造成的疼痛,但始终无法治愈。后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为“院方的医疗活动诊断不明确,治疗措施失当;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律师观点:本案涉及全国各地十几家医院,涉及科室有妇科、疼痛科、泌尿科、骨科、中医科、结核科等多家科室,光发票数百张,反复开庭质证达5次。院方认为患者去多家医院及多个科室看病与患者治疗导致的疼痛无关,不应该承担这些医院的治疗费。律师认为,患者疼痛在被告处没有改善且增加了新的疼痛,患者多方求诊并无不当,法院也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对这些治疗费大部分做了支持。但本案最关键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是跟原告的残疾程度相关,本案中患者的疼痛无法定残,但是患者的疼痛感确实是其无法承受的,其疼痛程度以及严重影响了生活质量。法官在结合了原告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的赔偿,不得不说,这也是本案中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