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胡某于2017年6月3日因“左上牙松动、咬物不适加重一周”在嘉定区牙病防治所就诊,给与拔除治疗。2017年6月10日因“左下牙松动、咬物不适加重一周”再次在嘉定区牙病防治所就诊,给与拔除治疗。 6月24日,患者因左侧耳朵下方发现肿胀并伴有疼痛2天,去嘉定区中心医院就诊,医院给与克林霉素、甲硝唑、地塞米松对症处理,但因治疗效果不佳,后于6月25日来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X人民医院处就诊,门诊诊断“左颌下及双侧颌下间隙感染”给与抗感染治疗。6月26日上午行左下颌脓肿切除术,术后补液治疗。当天中午患者发现颈部肿痛更加严重,面积也出现扩大,告知院方,未做处理。晚上6点半因发热再次就诊,体温39.3摄氏度,给与复方氨基巴比妥肌注。期间患者要求住院观察以防万一,但院方拒绝。无奈之下,患者在附近旅馆(大约离被告处100米的距离)住下,当晚患者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症状,在家属搀扶下去医院,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立即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在了解完基本案情后,建议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并排除非疾病原因死亡。同时,建议家属立即复印并封存病历。家属准备好全部材料后将该医院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院方承担次要责任。因患者为农村户籍且在上海农村开超市,律师补充证据以证明患者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后法院判决院方承担近60万的赔偿金。
律师观点:
一、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患者虽然在医院进行过治疗,但死亡是在院外发生,死因是否为院方过错所致必然会产生很大的争议。本律师也遇到过患者在医院门诊看病后死在家中的医疗纠纷,但因没有明确死因即处理后事,后面再去医院维权,最终因无法确定死因使得纠纷无法很好的解决。对于患者死亡的情况,因我国传统文化及家属的接受程度不同,对于尸检现在普遍还是很难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对于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不是每个案件都要进行尸检,要看双方对死因是否有争议。所以本律师建议不管是在医院发生还是在院外发生的涉及患者死亡出现的医疗纠纷,最好都要及时跟专业律师沟通以确定是否进行尸检,以达到法律、人情、传统的平衡。
二、本案患者系农村户籍,现在涉及人身损害的赔偿依然存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差别非常大。患者在上海的农村开超市为生,律师在进一步调取证据以证明上海的农村已经城镇化,且患者在该地生活多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了患者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难题。
三、本案中因涉及的医院为国内最专业的医院,患者家属内部在是否起诉的问题上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担心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因此也选择过走医闹的途径。但律师跟家属充分沟通,分析医闹这个途径在现在的社会根本就得不到支持,各个部门也是对医闹严厉打击。最后,家属在跟院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诉讼。当然,对于次要责任的标准法官也是有一定的裁量权,法庭上律师经充分论证,法官按照接近平等责任的标准进行了判决,家属对整个结果非常满意,对于我们的司法环境也充满着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