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上海市XX医院疝气修补致小肠切除案
患者罗某于2016年10月21日因“胆囊切除术术后1年余,腹部切口疝8月”在上海市XX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腹部切口疝”。2016年10月25日行“腹壁切口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后2天即出现发烧症状,一直给予抗感染治疗,但未好转,2016年11月7日下腹部增强CT显示:腹壁切口疝,切口疝淤胀积液伴局部嵌顿,腹壁炎症表现。腹部磁共振显示:疝内容物为小肠及系膜。未给予有效处理,后开始肠外营养,补充白蛋白。后患者出现小肠瘘、窦道及腹壁假腔形成,患者病情不断反复。患者无奈之下转入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4月6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多段小肠切除+广泛肠粘连松解+腹壁清创术”。书中切除小肠达50厘米,后又因腹壁感染多次在九院住院治疗,进行穿刺引流,清创等处理。目前患者出现贫血,严重营养不良等症状,生活质量大大下降。后罗某因协商不成,起诉至虹口法院。
经法院委托经市医学会鉴定,给出了“对等责任,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意见。事后,律师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患者的伤残等级再行鉴定,后给出了“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律师按照九级伤残的标准提出了诉讼请求。经虹口法院审理,未采纳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九级伤残的标准赔偿10000元,同时责任程度按照60%标准,以及鉴定费,诉讼费全部由医院承担。
律师观点:对于鉴定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8日联合发文,“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法院依然采信了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但在其他赔偿标准做了平衡。对此,我们认为这依然是对患方不公平的。目前,对于医学会鉴定依然诟病很多,医学会参照的伤残标准相比现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类病种少且不明确,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需要,对于目前的鉴定现状,我们也呼吁司法机关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尽快采用更科学合理的标准,以更好的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