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士于2009年4月22日因“左腕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在曙光医院入院治疗,初步诊断“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入院后行“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愈合良好。2016年11月23日因要取出骨折内固定再次入住曙光医院,行“左桡骨内固定取出术”,术中螺钉取出后,出现钉道处骨质劈裂,予以石膏固定患肢。因治疗效果不佳,出院后在长征医院进行复位治疗。现原告患者左前臂仍不能正常旋转,屈曲受限。
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等级三级戊等;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法院开庭后,也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判决。
律师观点:律师在自己处理的大量医疗案件中,医患双方对于手术类的医疗纠纷往往争议非常大,对于患方往往认为手术没成功医方应承担责任,而医方多依据手术意外或者手术并发症来抗辩。本案中,因患者在七年后才进行内固定取出,跟一般的短期内内固定取出出现问题的情形还一样。在法院委托鉴定前,诉调法官和相关专业人员均认为院方很难存在过错。但律师在压力面前,坚持自己的观点,在鉴定的时候据理力争,鉴定专家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本律师对于这个案件的体会是,案件发展不到最后,不能轻易放弃,哪怕最后是不利的结果,也要分析双方的观点甚至是鉴定专家的观点是否合理。律师也参与过鉴定完全没有过错,依然判决赔偿的案例。在医疗纠纷案件,患方及其亲朋好友很多人都没有经历过真正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对于事情的判断“千人千面”,甚至是不负责任地建议去“医闹”,而医调委调解案件也仅是“谈钱”,根本没有一个充分说理、令人信服的说法。因此,律师建议,涉及医疗纠纷还是要寻找专业律师来讨论、分析案情,而不要把涉及自己的这么重要的事情拿来做“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