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潘某某11月21日因“咳嗽半月,浮肿伴间断发热1周”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系统性红斑狼疮(累计血液、肾脏、浆膜腔,SLE-DAI评分 24分 )2、狼疮性肾炎3、血栓性微血管病(TMA)4、肺部感染”。12月4日晚间20:20患者突然病情恶化,出现脑梗症状。12月5日转入监护病房抢救,CT显示“双侧小脑半球脑梗塞;双侧侧脑室及第三脑室扩张积水;头颅CTA示基底动脉分叉处动脉闭塞”。12月11日患者终因疾病过重,不幸死亡。
由于该案件涉及的科室负责人为院士且该科室为国内治疗狼疮肾领域最顶尖科室,同时该院士为江苏省医学会副会长。如何对该案件进行鉴定成为了一个难题。作为代理律师曾经提出过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一直认为应该由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原告提出应该由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启动这个程序是“难于上青天”。无奈之下,双方选择了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经南京市医学会的鉴定为院方承担次要责任。代理律师再次提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此鉴定意见给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南京军区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对于这个案件本身复杂程度及启动鉴定难度之大都是在国内实属罕见的。首先,因疾病本身的难治性,院方提出治疗的方案在许多医院都没有进行过,许多经验在别的医院也都没有;其次,由于负责人在江苏省医学会的地位,患方担心鉴定的公正性,患方曾提出江苏省的所有专家对该鉴定应该全体回避,但没有被法院采纳;最后,对于鉴定机关的选择,法院不同意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患方提出的由中华医学会来进行鉴定也无法启动。该案件走进了死胡同,所幸由南京市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给出了院方存在过错的意见。但如果南京市医学会给出的意见如果是没有过错的话,这个案件如何进行下去还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会考验目前国内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人的智慧。不管怎样,具体到这个案件,起初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几乎失去了信心,经过多方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院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案件的结果还是非常满意的。当然,对于这个案件涉及到的司法实践经验、完善司法制度的讨论及如何保证鉴定的公正客观性,本律师还会在其他文章或者研讨会中进行阐述。